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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新生入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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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 15:2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使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时能够顺利办理入学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设立新生入学贷款。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新生入学贷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贷款的目的及原则

新生入学贷款是我校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而专门设立的专项无息贷款。它所遵循的原则是“有借有还”,回收后的贷款继续为下一年新生所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取得我校正式入学资格、入学手续齐备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国家任务统招新生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四条
申请本贷款的条件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在入学时无法支付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新生。

第五条
贷款等级、标准及比例

本贷款为无息贷款,共分两个等级,新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一等: 5000元;

二等: 4000元。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

(一)学生贷款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农村学生出具乡以上政府证明,城市学生出具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单位证明);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统一填写《新生入学贷款评定名单》,同时,贷款学生本人填写《新生入学贷款申请表》和《新生入学贷款还款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学校学生处贷款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贷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终止本贷款的继续履行,并限期追还贷款:

(一) 学习不努力,期末考试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 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赌博行为者;

(三) 休学、停学、退学、保留学籍、出国留学者;

(四) 受校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


本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即新生入学后第二年的8月31日前还清)。还款期满必须按时还清,不得拖延。如有特殊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还款者,须由贷款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对获得此项贷款后又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学校将用所获国家助学贷款抵还该项贷款。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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